原告付**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东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柳*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法定代表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柳*村村委会立即给付付**建筑施工款4030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以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贷款利率(lpr)上浮50%计算利息损失,至实际还款日止。截止起诉之日已发生利息损失150000元,合计553000元;2.诉讼费由东柳*村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日付**与东柳*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付...(本文书还有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