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朱**、原审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2022)新4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被上诉人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二、三项,驳回朱**诉讼请求;2.涉诉费由朱**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周**并非实际借款人,实际借款人为何**。借款本金为220,000元,周**收到朱**转账350,000元同一时间,就将200,000元转给了何**(何*)账户,20,000元取现金交给何**,将剩余130,000元转给朱**指定的好友邹*华的账户,故本案本金是220,000元,并非朱**所诉的350,000元。这种操作是“砍头息”行为,申请调取邹*华账户流水被一审当庭驳回。原审法院对“砍头息”问题未予证实。2...(本文书还有3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