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990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以货款本金99026元为基数,从立案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宾阳县王*镇横寨村美丽乡村工程。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1月4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水泥131.5吨和散装3包、石灰王41吨。经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才于2022年5月20日与原告进行结算,被告尚*原告货款109026元未支付给原告,被告称其待到该工程下拨后就支付,随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同时被告还口头定于2022年12月底前还清全部欠款。被告约定...(本文书还有2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