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不可比喻*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可比喻*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吴*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不可比喻*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未查清不可比喻*司与李**、贺**的业务往来时间、交易模式、结算项目、货款结算方式、结算系统等案件基本事实。原审认定不可比喻*司结算的金额即李**、贺**应支付的货款金额,存在错误。1.自2007年李**、贺**...(本文书还有12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