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1与被告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半年租金27500元,且原告无须向被告退还押金;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租赁原告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路××栋××楼××号××号门面房(以下简称案涉门面)用于经营干洗店,双方于2021年5月30日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55000元/年,租期3年(自2021年5月30日至2024年5月29日),双方未经协商一致均不得提前解约等等。该合同第八条约定,若承租方违约,出租方不需要退还押金,并由承租方向出租方补偿半年租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按时履约支付了相应费用,但从今年开始,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原告交纳租金。按约定,被告于2022年3月份就应当向原告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但被告直到5月份才仅向原告支付了2个月...(本文书还有3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