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徐**,原审被告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22)黑1084民再****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邵**到庭参加诉讼。杨**、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撤销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黑1084民再****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徐**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判决确认上诉人偿还徐**借款本金和利息错误。1.一审中通过上诉人举示的证据能够证实,徐**起诉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均过高,一审判决认定的借款本金超过实际借款本金。本案事实是上诉人共五次向徐**借款600000元(借条上写的借款本金),以上五笔借款徐**每次扣除三个月利息后实际给付上诉人借款本金共计510000元。第一笔借款是上诉人在2017年12月16日向徐**借款300000元,借款时上诉人知道徐**是职业放贷人,借款实际利率为月息5分利,徐**在借款当时扣除三个月砍头息45000元,实际给付上诉人借款本金255000元。第二笔借款是2018年1月3日,上诉人向徐**借款100000元,徐**在借款当时扣除三个月的砍头息15000元后,实际给付上诉人借款本金85000元。第三笔借款是2018年5月26日,上诉人向徐**借款50000元,徐**在借款当时扣除三个月砍头息7...(本文书还有27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