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xxx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与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9132.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滞纳金(以179132.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4日起按照lpr的1.5倍即年利率5.7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21年8月24日,被告开始向原告购买xxx,被告累计拖欠货款179132.8元,原告给被告一个月宽限期,被告一直未付款,且被告两次出具欠款说明但均未依约履行。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未提交答辩状、未举证。...(本文书还有1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