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韩**与被告江**、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28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江**、徐**(仅第二次到庭)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仅第二次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00年8月14日订立的卖契有效;2.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天台县福溪街道小法溪始丰巷7-**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上述房产转移登记至二原告名下;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00年8月14日,原告父亲韩*以82000元的价格向被告江**购买坐落于天台县福溪街道小...(本文书还有2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