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请求判令:1.被告李**、李**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530元及相应利息(借款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05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53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笔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7月24日为87915元,本息合计1344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李**、李**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原告张**被告李**系朋友关系,二被告于2012年4月1...(本文书还有1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