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丛飞龙与被告张**、奈曼旗八仙筒镇沙**种子经销处(以下简称沙**种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后,被告沙**种子经销。
处不服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内04民终****号民事判决,奈曼旗八仙筒镇沙**种子经销处仍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内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内04民再****号民事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受理本...(本文书还有12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