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诉被告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王**,被告于**、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56067元、鉴定费3310元、二次手术费7000元、营养费10500元、护理费13793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交通费220元,合计:92890元。2、上述赔偿请求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4日13时36分许,被告于**驾驶黑c8××**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阳泉街由西向东行至东宁市东宁镇阳泉街关东小院门前处掉头时,与沿阳泉街由西向东直行的原告安**驾驶的台铃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安**受伤,原告驾驶的台铃牌两轮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东宁市交...(本文书还有4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