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霍城县天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公司)、第三人王**、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5日、202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羊**,被告天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第三人王**、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300,000元(此装修损失金额为暂估数额,具体以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装修评估价值为基数核算确定);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200,000元(此经营损失金额为暂估数额,具体以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经营损失评估价值为准)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邮寄送达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5年3月19日签订有关“清水天恒商场第**层房屋”租赁的《酒店娱乐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交付符合使用条件的租赁房屋交原告使用(租赁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导致原告经营的台北唇ktv无法经...(本文书还有43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