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电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海*(知)初字第3938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电蟒公司的上诉请求为:一、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所有的诉讼请求;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电蟒公司并未实施符合服务器标准的提供行为,一审法院认定“电蟒公司在其制造的‘电蟒云音响’上提供了涉案歌曲”与事实不符,上诉人的行为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而一审法院却径行认定“电蟒公司在其制造的‘电蟒云音响’上提供了涉案歌曲”,从而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依据过于简单。二、电蟒公司作为搜...(本文书还有4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