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诺药业)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未考虑惠诺药业与关联公司的内部交易价非正常的交易价格,得出的每支2.2元的销售价格不能作为确定惠诺药业毛利的计算依据。惠诺药业多次侵权,理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赔偿朱**经济损失5000万元。
惠诺药业提交意见称,5000万元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惠诺药业不向医院或患...(本文书还有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