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男,1968年3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云南省昆明市。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田**、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6)宁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陈*,被上诉人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l.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田**、郝**承担。事实和理由:李**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田**曾于2014年冬天与郝**就本案所涉借款重新签署过一份借款协议,该份协议中,原借款协议的担保人李**并未继...(本文书还有1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