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江南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特变电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如保理公司”)、原审被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理输变电公司”)、腾冲万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汇发展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房地产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22)云05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情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江南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中上诉人云南江南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与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一家公司,故上诉人在本案中的抗辩同时代表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保理和票据法律规定冲突法律适用的问题,一审判决既认定案涉保理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又撇开保理合同的法律规定,适用票据法的背书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是否定了本案保理合同的有效性和民法典关于对保理合同的明文法律规定。三、本案应当适用有关保理...(本文书还有5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