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太佑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佑玖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松冈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松冈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太佑玖公司的网站商品详情页中产品图显示有“www.***.com”域名不足以起到混淆商品来源的后果,不构成商标侵权,系法律适用错误。同时,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未销售标识“www.***.com”麻将机,不构成商标侵权系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2.一审法院认为太佑玖公司使用“日本技术支持”“日本技术全世界共享”等宣传用语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系法律适用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松冈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太佑玖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本文书还有45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