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伊春市总工会诉被告(反诉原告)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伊春市总工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反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春市总工会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依法解除伊春市总工会与赵**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要求赵**给付逾期占用房屋期间的租赁费(每日191.8元)自赵**返还房屋止;要求赵**给付逾期占用房屋违约金(每日300元)自赵**返还房屋止;要求赵**返还租赁的房屋。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日伊春市总工会与赵**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伊春市总工会将位于伊美区前进办事处前卫街伊春市××学校××楼(面积481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赵**使用:租期为三年,自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每年租金7万元;因赵**原因逾期不能清空房屋延期移交的,伊春市总工会将按超出天数收取赵**每天300元违约金。2022年9月18日,伊春市总工会与赵**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合同,由于疫情...(本文书还有4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