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台州市玲叶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淘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受理。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嘉兴淘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于同年6月13日受理,与本诉合并审理,于同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称原告)台州市玲叶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称被告)嘉兴淘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030元及利息损失(以903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金工件,约定总货款为47000元。原告履行完毕供货及其他义务,现被告仅于2022年1月24日支付货款30370元。截至起诉之日,尚...(本文书还有3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