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与被告上海市静安区闸北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上海市静安区闸北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583.26元、交通费588元、护理费450元、误工费300元、损毁物品费2,000元、精神损害费抚慰金30,000元;2.要求被告在已传播到的范围内(即同病房病友、老家医保部门)书面道歉,消除影响。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至被告处入院拟接受手术,同日接受验血等各项检查。次日,原告接到被告通知,称原告手术暂停,并以原告hiv检测结果为可疑阳性为由要求原告出院,原告于3月18日出院。后原告于3月18日至上海长征医院进行验血检查,3月20日拿到报告显示hiv阴性。原告在被告处的血液样本经上海市xx中心检验,结果也是阴性。原告认为...(本文书还有1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