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梁*、第三人怀化锋铭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化锋铭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第三人怀化锋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梁*对怀化锋铭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欠原告郭**的借款,在3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梁**第三人怀化锋铭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第三人怀化锋铭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经鹤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1202民初****号判决后,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原告在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发现被告梁*于2022年1...(本文书还有2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