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四川国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荣房开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国荣房开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经济补偿金合计58,200元;2.判令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国荣房开司员工,在2006年9月5日与国荣房开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程国根签订有劳动合同。2014年10月,国荣房开司涉嫌非法吸存,公司停摆,原告作为留守员工,仍在苍溪项目工作,原告领取工资和生活补贴3,100元/月。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因公司无钱支付,只暂领工资1,000元/月。尚*原告工资(3,100-1,000)×10个月=21,000元。2018年8月,国荣房开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公司每年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每年3,100元。2006年9月至2018年8月合计12年,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100元×1...(本文书还有14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