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磊鹏与被告张**、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磊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赵**,被告张**、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磊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的义务,缴纳契税、办理房产证并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4900元;三、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二被告将位于许昌市××***小区××号楼××单元××层西户房产以及地下室出售给原告,总价款为274500元,如果原告需要办理房产过户,被告有义务配合并不得要求原告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如有违约,按照房价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14年2月20日,原告将所有房款支付...(本文书还有1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