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5日作出(2024)闽03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莆田市鑫隆发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10月13日作出(2024)闽0305破****号决定书,指定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担任莆田市鑫隆发建材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本院查明:莆田市鑫隆发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在案件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截至2024年11月25日止,共有1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259679.39元。管理人经审...(本文书还有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