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刘*、第三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原告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第三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3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3日被告刘*、高*、陈*因生产需要向黑龙江省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户联保贷款,高*系贷款保证人。刘*贷款35万元、高*贷款26万元,后无力偿还,2020年6月24日建三江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8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偿还银行贷款本息35万元及利息,刘*偿还银行贷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高*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文书还有2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