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彭**因与被上诉人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张**立即向彭**返还多收取的租金241490元及利息(以24149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张**承担本案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张**实际出租的租赁物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构成根本违约《厂房租赁合同书》约定彭**承租张**位于中山市××镇××村王*坑建筑面积为6亩(4000平方米)的厂房,租金为每月19500元,每三年递增5%一审法官现场勘查过涉案租赁物,发现涉案租赁物包括厂房、院落等(彭**委托第三方测量的图纸也可以显示)是不规则的形状,除非专业测量,通常无法用视觉察觉具体租赁面积彭**对此委托中山市中土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测量,结果显示涉案租赁物总面积仅有2221.49平方米,与张**称涉案租赁物六亩地4000平方米相距甚远,面积差额达44.5%,张**利用上述面积差额多收取彭**的租金应当予以退还二、扣除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的租金后,张**仍应向彭**返还多收取的租金241490元彭**于2020年4月1日出具的租金欠条载明拖欠12个月租金共计24万元,此处注明的12个月租金应当是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租金首先,《厂房租赁合同书》约定从2015年承租开始每三年递增5%的租金,即2019年、2020年期间的租金应为19500元×105%=20475元,与欠条中平均...(本文书还有6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