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停车场建成。2019年3月,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明中广场特许经*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享有和承担上述特许经*协议项下第三人的所有权*和义务,东亿元公司对佰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12月30日,三方签订《关于2021年度明中广场停车场收费政策方案及现场管理纪要》,约定停车场的收费政策。此后,原告和第三人多次约见被告负责人解决双方各自在商场和停车场经*中的问题,特别是备案收费标准执行的问题,但被告负责人避而不见。原告多次向被告指出,被告给商场客户的所谓“停车费优惠”乃慷他人之慨,应当给与原告适当补偿,但被告拒绝回应,也拒绝纠正,严重损害原告的收费经*权。2021年11月14日,被告强行切断停车场原先布设的道闸的电线和网线,强行驱离原告在收费岗亭中的工作人员。原告认为,被告剥夺原告的收费经*权和财产所有权,导致原告和第三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擅自终止合同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起诉要求确认《新桥镇明中广场停车场项目特许经*协议书》《明中广场特许经*补充协议》于2021年11月14日解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没有赔偿的履行能力,解除合同风险比较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更有利,故于2022年9月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案涉合同。
被告松好桥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确认合同解除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4日,但认为合同解除的原因应归责于原告违约(2022年3月7日本案证据交换)。针对原告变更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被告松好桥公司认为,因为原告违约,案涉合同已经于2021年1...(本文书还有6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