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科院公司)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科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王**本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农科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支付货款3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要求被告王**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农机院和王**双方分别于2019年11月17日、2019年12月27日签订两份《产品销售合同》,依合同约定王**自农机院处购买农机共计总货款1210000元,但截至今天王**总计支付530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本文书还有2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