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安徽省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代理人季**,被告地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其系地矿公司开发建设的地矿家***小区购房业主。2011年8月11日,胡**与地矿公司签订《地矿家园机械式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地矿公司将其所有的地矿家园**号地库中的一个停车位(具体位置待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到位后再由车位购买者抓阄确定)以4万元的价格提供给胡**使用,胡**应于同年8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款项,地矿公司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交付车位,如胡**未按约付款,每逾期一天,则按总价款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等。协议签订后,胡**按约支付4万元,但地矿公司未按期交付停车位,直到2014年9月10日才与胡**确定停车位的具体位置。现依法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地矿...(本文书还有1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