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告王**、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被告张**共同偿还原告人民币2185355.21元和利息108848.65元(利息自2015年2月13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3日,并自2015年12月1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因刑事案件家庭房屋及财物被司法机关查扣,被告王**、被告张**与原告协商借款支付退赔款,借款金额以转账凭证和实付现金为准。截至2015年2月13日,原告陆续支付退赔款共计人民币2185355.21元。2015年2月25日,被告王**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上述借款事实。被告王**刑事案件依法追缴因原告支付退赔款已执行完毕,司法机关已返还扣押财物、解除查封的房产给被告王**及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属于夫妻共...(本文书还有4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