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公告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口头约定月息两分,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由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也亦未向被告催讨。2021年9月,原告打电话向被告催还贷款,被告答应偿还,而被告却未偿还,后一直联系不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郑**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9月21...(本文书还有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