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周*及原审第三人阳泉市郊区河底镇牵牛镇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韩**、孙*宇参加合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3民终****号民事判决及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21)晋0311民初****号民事判决;2.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具有修建猪场的使用权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周*和已于2005年5月建起了猪场,2007年被申请人退出经营,在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周*未提供承包两亩土地的使用证,也未提供有关审批使用两亩土地的有关手续或者其它足以能够证明享有两亩土地使用权的证据。...(本文书还有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