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京川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川公司)与被告国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国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420518.2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420518.2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1#限价商品住房等6项(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16-01-07等地块(良乡高教园区西部生活区东区)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机构养老设施及二类居住用地(配建限价商品房)项*)水泵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按被告要求制作的京川牌水泵,合同价款为1496603元在2018年4月23日-2021年6月21日期间,原告按照被告的交货通知多次将水泵设备及其附件运至被告指定地点,且已经...(本文书还有4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