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四川保利金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杨*、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杨*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2022)川142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被告四川保利金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0,4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从起诉之日起,以货款70,4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四川保利金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保利仁星二期工程”的建设...(本文书还有2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