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高**,第三人张*、沈阳直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做出(2021)辽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张**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2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辽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重审,依法由审判员李*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于国华、于丽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被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周*、第三人张*、第三人沈阳直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第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被告于2015年5月22日在原告处借款260万元,在借款到期后,被告不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促还款,应欠款不还,打电话不接,失联。张**与高**签订《借款合同》后,又签订《抵押合同》,用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号苏黎世3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张*依据委托公证交易房屋张**解除了抵押登记,又因该房屋交易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无效。故该《抵押合同》应自房屋交易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自动恢复法律效力,而张**也应当享有该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33万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本金与利息增加诉讼请求至500万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确认原告张**与被告高**所签订的抵押合同继续有效;3、请求确认原告张**对登记在被告高**名下、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号苏黎世3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保全保险费一万元、律师费三万元;5、承担本案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
被告高**辩称:一、答辩人按照《融资服务协议》及《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2015年5月22日高**与沈阳直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向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直向公司)推荐第三方与甲方(高**)达成借款意向,甲方委托乙方代办包括抵押物价值评估**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代付相关费用等业务。甲方通过乙方向第三方借款2600000元,月利率为1.5%,期限为3个月。甲方同意将登记于...(本文书还有8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