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坑矿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矿山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坑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邱**,被上诉人温州矿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坑矿业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即判令温州矿山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温州矿山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魏**行贿行为是属魏**的个人行为,与温州集团公司无关错误。
1.根据2013年8月7日《温州集团公司关于魏**等职务聘免的通知》,2013年8月魏**被聘任为温州集团公司马坑项**负责人。据此,魏**行贿时,其身份即系温州集团公司马坑项**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职责就是代表其所在公司管理工程项目以及处理履行合同中的各项事务。因此,完全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魏**为了取得时任董事长对所在公司承包工程的支持,就是为了温州集团公司利益,代表温州集团公司实施行贿。
2.根据龙岩中院(2021)闽08刑初****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刑终****号《刑事裁定书》的认定“收受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魏**所送500万元”。之所以强调收受的是温州矿山公司项目经理魏**所送的500万元,其实也是表明或强调其代表的是公司,而非个人。
3.魏**管理公司项**行为(包括行贿行为)与其公司存在密切的利益关系。魏**是温州集团公司聘任的马坑项**负责人,是当时温州集团公司授权行使管理项目的公司代表,聘任项目经理决定权也在于温州集团公司,而时任马坑矿业公司董事长的张旗鼓对此并不具有决定权,相反其对温州集团公司马坑项**的工程增加项目,价格调整、签证、验收、结算、付款等则具有职权或职务上便利,其对温州集团公司马坑项**是否支持,直接影响该项**的利益,因此,作...(本文书还有8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