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顾**、沈某1与被告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十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六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被告十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被告六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a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十院按40%的比例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1,680,680元、丧葬费68,37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2,444元、医疗费206,090.26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10,00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误工费96,249.67元、辅助器具费2,014.84元、残疾赔偿金672,272元;2.判令被告十院全额赔偿三原告鉴定费21,300元、律师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审理中,原告调整诉讼请求,医疗费金额变更为100,000元。事实和理由如下:
原告金*、顾**、沈某3分别系患者沈某2的配偶、母亲、女儿,为沈某2的法定继承人。2018年3月26日,患者沈某2因尿痛、排尿困难伴肉眼血尿等入住被告...(本文书还有4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