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被告**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2、儿子**3随原告生活,由被告依法支付子女抚养费;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判令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5000元。事实与理由:经人介绍,双方并未进行深入了解,草率于2010年典礼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女**2。同年,原、被告补办了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子**3。原、被告刚结婚时感情尚可。但近几年,被告不顾家庭生活,一切开支均由原告打工维持。原告多次问起被告在外打工的收入情况,但被告却总是隐瞒不讲,致使夫妻之间失去应有的信任,造成双方感情破裂,两人分居生活,原、被告双方再无感情可言。为此,原告2021年12月15日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汤阴县人民法院以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由,于2022年3月2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但自判决以来,被告把两个孩子全部接到家里,教唆孩子不让与原告接触,被告没有任何悔过的表现,更无诚心可言。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双方仍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提起本案诉讼。
**1辩称,一、原、被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本文书还有5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