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立即解除原告郭*、被告潘**于2013年7月11日就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下泽路段物业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押金30000元(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金额为2022年5月1日至2026年7月9日期间的租金合计754354.84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325556元(含加装电梯9万元、装修改造费用235556元);3.被告承担原告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7月11日就原告承租被告有权出租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下泽路段物业(以下简称涉案租赁物)一事,签订了壹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26年7月9日止;租赁期内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5000元,被告确认签订协议时已足额收到原告支付的押金30000元;双方协商约定重新装修期半年内免租,定为2018年8月16...(本文书还有4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