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新硚**********(以下简称新硚公司)与被告湖北恒银******(以下简称恒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和被告恒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黄石xx花园x#楼工程结算款5074986.18元(其中包含的利息计算时间截至2017年8月24日);2、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黄石xx花园x#楼工程结算款的利息2248379.01元;(保证金及未付工程款部分:2017年8月24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利息以2711477元为基数,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间,利息以2711477元为基数,利率以4倍的lpr计算,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时止机械及管理人...(本文书还有3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