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谈**、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3年2月2日,因本案存在不宜使用简易程序情形,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本案先后于2022年7月27日、12月22日、2023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2年8月18日因鉴定组织证据交换原告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谈**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州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7月29日,依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浙江卓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进行造价鉴定2022年12月15日,鉴定机构向本院出具鉴定意见2023年2月2日,依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延误的工期时间进行鉴定2023年4月6日,因鉴定材料不完整被鉴定机构退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谈**、中力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63018元,并支付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自2016...(本文书还有4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