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证据综合分析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收条一张、借条一张、微信聊天记录5页、银行流水均真实、客观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能够证明原告依约支付了借款的事实。
本院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叶**与许**系经叶**表妹王*英介绍相识。2015年12月,许**以...(本文书还有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