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与上诉人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任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应当承担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而非医疗过错损害责任,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不能证明给马*使用的钢板质量合格,结合鉴定意见,钢板质量不合格是导致钢板断裂...(本文书还有10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