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台县荣达道路设施经营部与被告金华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台县荣达道路设施经营部的经营者虞**、被告金华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3415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曾多次向原告购买窨井盖、波水泥压力管等货物,原告将货送到被告天台县西工业园区,然后由被告夏**在送货单上签字。经结算,截止2022年1月15日,被告拖欠原告计83415元货款。现原告因资金紧张向被告催讨货款,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贸...(本文书还有1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