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诉被告莫**、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莫**、张**于2022年11月8日申请追加姚**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姚**与案件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姚**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芸莺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轮胎被烧毁的损失337650元;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的营业利润损失80000元;3、判令二被告赔偿门面租金损失11667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均租用房东姚**位于田*县××镇××街边的楼房做生意。原告登记注册的“田*县黎*汽车修理店”主要是销售汽车轮胎,被告是经营汽车修理店。2022年7月5日深夜,被告店面内发生火灾,虽然经路人及时报警119,但当晚火势凶猛,燃烧2个多小时后才被扑灭。经田*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并于2022年9月1日作出田消火认字[2022]第0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7月5日23时25分许,起火部位为姚**房屋第**层西北面第一间(莫**租用),起火原因是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火灾烧毁居民房内床具、轮胎、汽修配件等物品,过火面积约360平方米**层楼店铺烧毁严重,直接经济损失937300元。本起火灾是因被告生产、生活用电存在火灾隐患引起,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火灾烧毁原告两间门面内的全部汽车轮胎,经核对进货单据,烧毁各种品牌、不同规格的汽车轮胎共计231条,按进货价共计损失337650元。同时,火灾造成原告门面租金损失11667元(租金已交至2023年3月1日)、营业利润损失80000元(从火灾之日至2023年3月1日按1万元/月计算)。因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特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田消火认字(2022)第****号
《火灾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田*县消防救援大...(本文书还有8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