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61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84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王**,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86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89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陕西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秦*区人民法院(2022)陕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宋*、魏**,被上诉人王*、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理由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无过错,原审未依法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原判正确,应当维持。
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993.01元,死亡赔偿金732834元,丧葬费43527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上述合计金额为831354.01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院前急救病历》载明,1、出诊时间为2022年4月26日上午8:23分,到达时间为当日8:35分;2、主诉:意识不清30分钟;3、现病史:30分钟前,患者在外干活时突然昏倒,呼之不应,意识不清工友随即拨打急救电话,我院院前急救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于8:35分到达现场现场可见,患者意识不清、呼之不应、颜面苍白,右后颞...(本文书还有7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