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建大公司”)、梧州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广西建大公司申请追加李**、欧奔为被告,本院依法追加并通知李**、欧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23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苏**,被告广西建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被告梧州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李**,被告欧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西建大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2,394.6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452,394.6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本文书还有2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