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1与被告汤某1、汤某2、**1、**2、**3、**1、**5、**7、**8、江某2、王*1、王*2、江某3共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6、徐某8、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卢*、许*、郭*作为本案被告、追加吴*1、吴*2、吴*3、**9、李*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江某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陈*,被告汤某2暨被告汤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1暨第三人吴*1、吴*2、吴*3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徐某1,被告徐某2暨被告徐某5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徐某3、徐某4、**2,被告**3暨第三人**9的法定代理人,被告许*,被告**1暨第三人李*的法定代理人,被告郭**被告**8的法定代理人,被告**5、**6、**7,被告江某3暨被告江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王*1暨被告王*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卢*、**3、许*、**1、第三人**9、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韩**,被告**5、**6、**7、**8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对上海市虹口区xx街xx号(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597,354.52元进行分割,其中汤某112.5%、汤某212.5%、**18.33%、徐某18.33%、徐某2、徐**、徐某4、徐某58.33%;**3、**1、**5、**6、**8、**7各2.08%、**212.5%、江某16.25%、江某26....(本文书还有6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