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安徽千江**********(以下简称千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千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386294元及逾期利息(以38629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1月22日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时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22日为15722元),共计40201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灵璧县韦集镇卫生院epc工程总承包人,2021年12月10日被告将该卫生院工程中的围墙建设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灵璧县韦集镇卫生院施工与设计一体化项目施工合同》;本工程采用包工、包*、包施工等承包形式,合同第四条约定了工程量以及承包单价(860元/米);合同第五条约定...(本文书还有1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