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月旭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旭公司”)与被告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于2022年12月9日采用在线庭审的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月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及被告于*参加了线上庭审。后,本案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月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生育医疗补助和生育生活津贴合计59,479.98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原告已经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故无需为被告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另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且另有劳动纠纷尚未解决,故不同意支付被告生育医疗补助和生育生活津贴。若法院认定原告应当支付上述两项费用,则生育医疗补助金额应为3,600元,生育生活津贴应当按照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被告平均工资计算。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于*辩称,生效判决已经确定被告生育当月原告...(本文书还有2188字未显示)